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同意,并报苏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苏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苏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4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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