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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受理范围
反映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下列申诉应当受理:
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权利”的九项规定,消费者权利受到损害的申诉;
2.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十项规定,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申诉;
3.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机等生产资料,其权益受到损害的申诉;
4.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四条规定,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申诉;
5.根据《江苏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九条至第十八条的规定,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申诉;
6.其他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
不予受理的消费者申诉:
1.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
2.没有明确的被诉方和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的;
3.购买商品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期限或被申诉方依法不再负有责任的;
4.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
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等人为原因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商品损坏且被证实的;
6.不能提供相关事实证据,且无法证实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7.争议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理由的;
8.消费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
9.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10.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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