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登记材料填写说明

一、名称预先申请
商号(字号):
1、2个以上的字组成;
2、可以使用自然人股东的姓名;
3、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企业名称:
1、企业名称由四部分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如:“江苏省 慧先 电子 有限公司”、“南京市鼓楼区 银河 电脑 有限公司”、“高淳县 先慧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等;
2、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3、名称中的行业用于表述的内容与经营范围一致。
4、名称中冠以或者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或者不含行政区划的,需另填名称登记表,报国家局审批;
5、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住所区划:
拟设立公司所在江苏省的区划,分别有:1)江苏省; 2)省辖市分别为南京市、苏州市等;3)市辖区分别为南京市鼓楼区、南京市白下区等;4)县级分别为高淳县、溧水县等。
企业类型:
拟设公司的组织形式,分别有: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股份合作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形式。
注册资本:
1、注册资本是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并以人民币表示。
2、注册资本可以一次实缴付清,符合有关文件的也可以分期交付,但首期缴付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0%。
3、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应当将其认缴的出资存入银行的“专用帐户”,公司设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专用帐户”内的资金。
4、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一般不得超过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并经依法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以实物出资的,应当经依法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6、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取得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并经依法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7、国有资产评估结果依法须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部门进行确认;非国有资产评估结果或者依法不需进行确认的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由股东认可,验资机构进行验证。
8、股东缴纳出资后,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9、注册资本应当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从事多个经营项目或者跨行业经营的,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所经营的几个行业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之和。
拟从事行业特点或经营范围:
1、行业是指能反映经营活动的性质或者经营的特点,如:“科技”、“贸易”、“电子”等;
2、经营范围是指具体从事的经营项目,如“电子产品的生产”、“通讯设备的销售”等;
3、行业特点应当与经营范围相一致;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以工商行政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
股东:
1、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股东的类型分别有:自然人(即俗称的个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
3、股东为自然人的,填写其姓名;股东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的,填写其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设立批准文件中载明的名称。
4、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以各自拥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订立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者协议。
5、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成为所任职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6、股东为企业法人的,其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50%。
7、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时,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注册资本已缴清;(2)开始盈利;(3)已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经批准享受减免税优惠。
8、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他行业投资设立公司。
9、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作为公司的股东时,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先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再以企业法人名义投资入股;“职工持股会”或者其他类似的组织已经办理社团法人登记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
10、农村中由集体经济组织履行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投资主体;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由村民委员会代行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作为投资主体投资设立公司;村民委员会投资设立公司,应当由村民委员会作出决议。
11、具有投资能力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可以投资设立公司。
12、股东的出资方式有五种,分别为: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股东的出资额是指各股东执行约定的出资比例的额度,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为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出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应当将其认缴的出资存入银行的“专用帐户”,公司设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专用帐户”内的资金;
(2)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一般不得超过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并经依法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以实物出资的,应当经依法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4)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取得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5)国有资产评估结果依法须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部门进行确认;非国有资产评估结果或者依法不需进行确认的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由股东认可。
(6)股东缴纳出资后,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13、股东住所是指股东合法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登记证、身份证等)上载明的住所或者地址。
14、股东会决议是股东会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议事规程作出的决定,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会决议主要是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或者执行董事)、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股东会决议应由股东签名、盖章。
代理人、联系人与电话:
确定办理登记申请人员的合法资格,并保证联络沟通、身份验证以及审查、回复意见的传递。
二、公司设立登记申请
公司住所:
1、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的所在地,住所只能有一个;住所的填写格式为:南京市X区X路X号X大厦X室。
2、住所的用途应当符合经营范围的要求。
法定代表人:
1、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法定代表人的资格、产生和免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董事长可以由股东会委派,也可以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具体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不设董事会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
经营期限:
经营期限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年限。
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决议:
1、董事的资格、产生和免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一般由股东会选举。
2、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3-13人组成。
3、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委派。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4、董事会决议是董事会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议事规程作出的决定,公司设立时的董事会决议主要是聘请经理;董事会决议由全体董事签字。
监事、监事会:
1、监事的资格、产生和免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一般由股东会选举。
2、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3、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应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至2名监事。
4、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5、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
经理:
经理由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聘任,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章程:
1、公司章程由股东依照《公司法》共同制定。
2、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6)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分期缴付情况;
(7)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8)公司的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9)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办法和职权;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3、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执照及副本数:
1、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
辖区工商所代码:
所在管辖辖区主管工商所的编码,依据提供的清单查询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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